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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准备去香港,计划中有一天去澳门,关于这个签注问题也问过好多人,我是有香港两次签注,和我同行的同事只有一次签注,持有一次香港签注,能否 HK--MC--HK?
我先是百度啊~百度出这个问答比较全面~
问:仅持有一次香港签注,能否 HK--MC--HK ?
答:持合法签注进入香港后,在签注有效期间前往香港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旅游),为方便游客完成这些「附带行程」,香港入境处从2006年4月10日起具体执行以下三条措施:
1、离港后,再返港的时间比签注逗留期限早,将以签注逗留期限为准。
例:1号入境香港,3号去澳门,6号再回香港,应该于8号前离开香港。
2、如果再抵港的日期为签注逗留期限最后一天,香港入境处一般将给予多一天的逗留期限。
例:接上例,如果8号回香港,一般将被批准逗留到9号。
3、「附带行程」不限次数,以返回内地任何地区为完成使用一次有关签注。
即上述新措施不适用于访港后已返回内地的内地访客。
特别提醒:上述规定从2006年4月10日执行,现在还适用,以后是否有效,最好前往前与香港入境处联系,这是香港入境处的规定。
电话查询 (24小时热线):(852) 2824 6111
传真号码: (852) 2877 7711
然后呢,根据往上面邮箱发了封邮件
得到如下回复:
本處檔號: IL/00709531/12
先生/女士:
謝謝你的電郵。
按現行入境安排,內地居民如欲訪港,必須持有內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赴港簽注,始可來港。如欲前赴澳門,亦需持有效的赴澳門簽注方可。
持證人可在簽注有效期內及內地機關所給予的出境有效期內往返內地及香港。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可按簽注所批示的在港逗留期限獲准在港以旅客身份逗留。
有鑒上述人士或會於訪港期間,順道到鄰近地區(如澳門)短暫觀光,為 方便這些內地訪客完成「附帶行程」後取道香港返回內地,若該旅客完成「附帶行程」再抵港時的日期比前次入境時獲准留港的期限為早,倘該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條 件,本處人員將以先前逗留期限讓該旅客入境(如離境前所予逗留期限為1月8日,再抵港日為1月4日,可獲准入境逗留至1月8日)。
由於是附帶行程, 在澳門回到香港時, 仍是沿用由內地來港的該程簽注。即一次香港及一次澳門簽注已可完成閣下的行程。
入境事務處處長
( 劉文耀 代行)
那么结论就是一次香港签注就可以HK--MC--HK了吧{:soso_e121:}另外真心觉得港人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真高呀,不像国内有些回答会答非所问,或者给你回复一段法律法规规定啊,法律法规我不会百度啊{:soso_e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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